关于《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系列规范性文件(为便于表述,以下统一简称“新规”)公布以来,引发了业内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新政将可能改变互联网医疗目前的格局,对某些典型模型的互联网医疗将产生不利影响。
我认为,新规是对目前几种比较成熟的互联网上的医疗业务——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的规范,是互联网医疗进入合法化和牌照化管理时代的标志,代表互联网医疗将进入一段快速发展时期。但新规并没有超出“医院信息化”的范畴,仅是在打造互联网医疗的“基础设施”。真正的互联网医疗不止于此,需要行业企业利用互联网和科技的思维进行思考它的终极商业形态。
互联网诊疗新规不代表互联网医疗的全貌
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只是几种存在于互联网上的比较典型、成熟的医疗业务之一。
新规开篇名义,制定新规的目的是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及“远程医疗服务”,内涵定义互联网诊疗只是一种行为,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也只是服务形式之一。在新规附件中,也没有提到“互联网医疗”的相关词组。在实践中,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这三类业务是现阶段最成熟且明确的业务形式和组织形式,它们经过了较长时期的实践,制度基础比较完善,过程中暴露出的需要规范的地方也比较明确。因此,从立法效果和行政执法效果上来分析,新规针对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这三类业务进行规范的效果显然最明显,也最有指导意义。
但另一方面,新规只是具体执行“互联网+医疗健康”战略的规则体系的一部分。
新规以及卫健委在8月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和9月13日发布的《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都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的下位法,这些规范性文件效力相同,分别从电子病历、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大数据等各个具体方面在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系列文件共同组成了战略执行层面的一套规则体系。
综上,我认为互联网诊疗新规只是规定了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这三类比较明确的在互联网上的医疗业务,对互联网医疗本身并未进行总领性的规定。新规本身也只是系列规则中的一部分,单就新规本身而言,不能说它代表了互联网医疗的全貌。
新规打下了什么基础?
首先要承认,新规关于“牌照化、合法化、IT化”的规定,为互联网医疗行业正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打好了制度基础。但给出法律概念,只是新规赋予互联网医疗法律身份的第一步。
新规首先给出了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以及远程医疗的法律概念,其实是赋予了整个互联网医疗行业以合法性的制度基础。新规澄清了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以及远程医疗的法律概念,表面上只是对这三类业务的定义,但其实也给互联网医疗留了法律空间。如果没有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以及远程医疗的下位概念,就没有互联网医疗的上位概念。而如果找不到法律上或者行政监管上的“正式法律身份”,互联网医疗在业务执行和操作上就始终是空白、模糊的。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动辄得咎也成为可预见的事情。
因此,新规对概念的厘清其实是给了互联网医疗行业整体以制度基础,并不是简单说就限制了其他互联网医疗相关的业务。
从过往经验看,牌照化管理是行业初步成熟、即将快速发展的标志。对新模式、新行业的立法和管理本就有滞后性,这是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决定的,行政部门实施牌照化管理也是如此。牌照化管理是行业旧秩序发展到一定程度下需要新秩序的自然结果,说明在牌照化管理之前的种种探索已经比较成熟,是新老划断的开始。通常,一旦国家正式对某个新型行业实施了牌照化管理,恰恰说明行业业态已经比较成熟,管理和约束的现实条件、空间和需求。
如今连卖菜的老大爷都学会了二维码收钱,第三方支付方式如今已“飞入寻常百姓家”。这也与2010年央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牌照化管理也不无关系。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P2P、共享出行、比特币等基于互联网技术生出的新事物,无一不是在已经有了足够的成熟度的情况下、国家才进行了牌照化管理。也正是由于规范了行业秩序,确认了准入门槛,在规范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实现了优胜劣汰,这些新兴行业才得以继续稳定发展。
因此,实施牌照化管理是行业初步成熟的标准,更意味着本行业将进入一段快速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规范化管理是主要的命题。
一定程度上说,新规的本质是互联网医疗的“基础设施化”,夯实了行业基础,但仅限于此。新规本质上是“医院IT化”,是互联网医疗的“基础设施化”。
新规对“医院IT化”进行了进一步强调,将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医疗这三类业务在建设和运营中的信息技术要求基本等同于“三甲医院”的高门槛,并希望通过互联网医疗的推行将这些高标准执行下去。所以说,新规突出了互联网医疗“基础设施化”的内涵。
众所周知,信息化是互联网医疗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首要条件,是行业的基础设施,而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诊疗这些业务是很好的切入口。从医疗改革这几年的发展现状来看,规则和“权责利”不清的问题始终存在。
医院(包括医联体)信息化、分级诊疗等一直处在缺乏顶层设计的阶段,根本动力不足、缺乏行政强制力、效率低。因此,如果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程诊疗能够在医院体系内部扎根、得到规范的实施,就有可能推动内部改革,让互联网医疗成为统一利益分配、统一监管和统一调配资源的工具。新规在这方面的效果让人拭目以待。
互联网医疗的“基础设施化”是夯实了行业的基础,但仅限于此。
由于医院信息化的门槛和成本都很高,能满足标准的企业有限,而且三级医院也有天然的优势。因此有分析观点认为,新规是更利好信息技术实力强的企业,而且三级大医院自建互联网医院也更具有优势,由此有可能产生区域的大互联网医疗集团。
此前的媒体报道也显示,监管层可能开始的确有这方面的打算。互联网医疗新规的征求意见稿一度规定,互联网医院仅限公立三甲医院开设,但该条款在正式文件中已被删除。
我认为,在短期内信息技术企业和三级大医院有可能获得一定的业务发展,但是从长期来看,它们未必有优势。因为互联网医疗在本质上仍然是“新医疗”,互联网终究只是提升医疗服务效率和体验的工具,互联网医疗这种形式对医疗服务的贡献才是终极价值。何种企业能够脱颖而出还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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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我认为,新规再次强调“医院IT化”,推进互联网医疗的“基础设施化”,是现阶段业务的现实需求决定的,对夯实行业基础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新规到此为止,并没有超出信息化这一原则。信息技术服务归根到底不是互联网医疗,更不是互联网医疗的终极商业形态。
真正的互联网医疗不止于此
互联网诊疗系列新规只是对互联网上的几种成熟的医疗业务进行了规范,是行业发展到现阶段需要进行“合法化、牌照化”的必然需求,本身不能代表互联网医疗的全貌,也不宜作为互联网医疗的官方判断。
现阶段,强调互联网医疗的“信息技术属性”,也是出于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绝对不是真正的互联网医疗,更不是互联网医疗的终极商业形态。
基于围绕“互联网+医疗健康”战略的系列规范性文件落定后,建立在“医院信息化”这个坚实基础之上的互联网医疗行业才能真正有机会探索未来。
到那个时候,什么是真正的“互联网医疗”才能呼之欲出。而行业内企业的任务,就是透过层层迷雾,用互联网和科技的思维,思考互联网医疗的终极商业形态。